“砍头息”,了解一下?

📅 2025-10-20 16:26:59 ✍️ admin 👁️ 2788 ❤️ 151
“砍头息”,了解一下?

什么是“砍头息”?

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

伴随着“砍头息”的

往往是高利率的利息

当民间借贷遇到

“砍头息”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朱某因资金周转向某商会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商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4个月,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利息放款前支付),借期届满一次性归还借款。

某商会于2021年6月23日预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2400元后,将借款47600元转账支付至朱某账户。

因朱某未按约定还款,某商会起诉至瑞金法院,要求朱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原告某商会诉称:

朱某当时借我50000元,我们约定了月利息,所以诉请对方还我50000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朱某辩称:

当时借款就扣了2400块利息,这是“砍头息”!借款本金没有50000元!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21年6月23日,朱某实际收到某商会47600元借款,故法院判决朱某向某商会归还借款本金476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砍头息”因违反法律规定,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时被“砍头息”,还款时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借款本金。

对于高额利息和“砍头息”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也容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场合进行,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无可靠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在借贷行为中应注意规避纠纷风险,明确好借贷中的各项问题,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留存好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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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砍头息”,了解一下?》